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依行政院公告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,所規定關於毒品相關之刑責如下: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一級毒品

處死刑或無期徒刑;處無期徒刑者,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二級毒品

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三級毒品

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第四級毒品

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製造、運輸、販賣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
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上均處罰未遂犯

 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

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二級毒品

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三級毒品

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第四級毒品或專供製造、施用毒品之器具

處一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一級毒品

處死刑、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;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二級毒品

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三級毒品

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第四級毒品

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

以上均處罰未遂犯

 

引誘他人施用第一級毒品

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引誘他人施用第二級毒品
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引誘他人施用第三級毒品

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引誘他人施用第四級毒品
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上均處罰未遂犯。

 

轉讓第一級毒品

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轉讓第二級毒品

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轉讓第三級毒品
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轉讓第四級毒品
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以上均處罰未遂犯。

 

轉讓毒品達一定數量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,其標準由行政院定之。

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毒品罪之加重

成年人對未成年人犯以強暴、脅迫、欺瞞或其他非法之方法使人施用毒品、引誘他人施用毒品、轉讓毒品等罪者,依各該條項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
 

施用第一級毒品

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施用第二級毒品
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施用第三級毒品

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。

施用第四級毒品

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。

 

持有第一級毒品
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五萬元以下罰金。純質淨重達十公克以上者,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持有第二級毒品
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。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持有第三級毒品

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。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持有第四級毒品

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,並應限期令其接受四至八小時之毒品危害講習。純質淨重達二十公克以上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、二級毒品之器具
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,而栽種罌粟或古柯

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七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供製造毒品之用,而栽種大麻

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以上均處罰未遂犯。

 

意圖供栽種之用,而運輸或販賣罌粟種子或古柯種子

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供栽種之用,而運輸或販賣大麻種子
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罌粟種子、古柯種子

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意圖販賣而持有或轉讓大麻種子
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。

持有罌粟種子、古柯種子

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金。

持有大麻種子

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新臺幣一萬元以下罰金。

 

 

觀察勒戒與強制戒治

犯施用第一級毒品及第二級毒品罪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,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應先裁定,令被告或少年入勒戒處所觀察、勒戒,其期間不得逾二月。

觀察、勒戒後,檢察官或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依據勒戒處所之陳報,認受觀察、勒戒人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應即釋放,並為不起訴之處分或不付審理之裁定;認受觀察、勒戒人有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者,檢察官應聲請法院裁定或由少年法院(地方法院少年法庭)裁定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,其期間為六個月以上,至無繼續強制戒治之必要為止。但最長不得逾一年。

依前項規定為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後,五年後再犯第十條之罪者,適用本條前二項之規定。

受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處分之人,於觀察、勒戒或強制戒治期滿後,由公立就業輔導機構輔導就業。

 

資料來源  http://www.eyes.com.tw/nodrug/query-01.ph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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